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有效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含预科生),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由资格评定、资格核查、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评选各项资助项目的基础数据和前提条件。
第二章 认定工作组织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担任副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要确保每个宿舍都有学生代表进入评议小组。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并上报学院/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行使职能。
第三章 认定原则及依据
第八条 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等级及标准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两个等级。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只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全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学生是地方政府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学校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信息以学生承诺为主,参考全国资助管理中心数据库“建档立卡”数据。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情况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2)特困供养学生;
(3)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或单亲家庭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双方下岗,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6)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
(2)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4)在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认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和奢侈行为。
第五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工作在大一新生中开展,每学年军训工作结束后进行。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工作按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四个步骤进行。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报,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3522vip浦京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该表格在学校认定系统中线上提交;
(2)班级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本办法的第八至十三条标准,对学生经济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评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初评结果应及时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核查修正;
(3)学院/书院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应将初评名单及《3522vip浦京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正式报送学院/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学院/书院要认真审核初评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学院/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建立本学院/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4)学校审定。各学院/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审定后正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章 资格核查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核查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工作随学生经济状况变化进行。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核查工作按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更新四个步骤进行。
(1)个人申请。学生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交申请材料。上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交《3522vip浦京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核查表》(附件2),其余学生提交《3522vip浦京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班级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学生经济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核查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核查结果应及时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核查修正;
(3)学院/书院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应将核查结果及相关表格正式报送学院/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学院/书院要认真审核名单,审核通过后要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4)学校审定更新。各学院/书院将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审定后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调整工作通过主动申报、实时监测、抽查检查三种方式开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动态调整结果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1)主动申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后,应如实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反映情况,学院/书院组织核实后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2)实时监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学生及时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描述情节的学生及时解除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资格。
(3)抽查检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书院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邮件、个别谈话和走访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